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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省明令淘汰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2    查看:2221

省特检院佛山检测院:

根据《广东省质监局关于省明令淘汰特种设备认定问题的批复》(粤质监便字〔2015〕876号,见附件1)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见附件2)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6〕31号,见附件3)的规定和要求,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木柴、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等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我市燃用上述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有机热载体炉为7000KW及以下)的锅炉,除因纳入集中供热规划等原因确有必要暂时保留(应提供相应文件或由当地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必须淘汰。

为进一步配合做好我市锅炉环保淘汰整治工作,现请你单位严把锅炉检验关口,对上述必须淘汰的锅炉,不受理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申请。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各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沟通联系。


附件:
1.广东省质监局关于省明令淘汰特种设备认定问题的批复(粤质监便字〔2015〕876号)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

3.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6〕31号)


(联系人:陈圣望,联系电话:82133718,13928549193)



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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